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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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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查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肥料經證實有危害土壤、植物或國民健康者,肥料業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三十日內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銷燬,並將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