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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