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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1 0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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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糧商及其分支機構暫停營業期間達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業前申請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申請復業之登記。
前項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但有正當理由,經糧商所在地當地分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