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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審議委員會召集人得視需要召開並主持會議,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持。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邀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四條委任或委託之植物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機關(構)(以下簡稱檢定機構)及相關學者、專家或業者列席。
審議委員會之審議案,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