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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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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7.05.23 修正公布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8 條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僱用人所有。但僱用人應給予受僱人適當之獎
勵或報酬。
前項所稱職務上所育成之品種或發現並開發之品種,指受僱人於僱傭關係
中之工作所完成之品種。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育種者,其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之歸屬,依雙方契
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屬於品種育種者。但出資人
得利用其品種。
依第一項、第三項之規定,品種申請權及品種權歸屬於僱用人或出資人者
,品種育種者享有姓名表示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