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0/01/23 17:3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07.05.23 修正公布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49 條
種苗業者廢止營業時,應於三十日內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歇
業登記,並繳銷登記證;其未申請或繳銷者,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廢止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