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2/05/28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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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7.05.23 修正公布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本法 112.05.17 修正公布之第 51、55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53-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任何人對品種權認有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之情事者,得附具理由及證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但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撤銷之申請人,以對該品種有申請權者為限。
依前條第一項撤銷品種權者,該品種權視為自始不存在。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