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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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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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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107.05.23 修正公布之第 4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糧目
第 12 條
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
本法申請品種權。
前項所稱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
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
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第一項所稱可區別性,指一品種可用一個以上之性狀,和申請日之前已於
國內或國外流通或已取得品種權之品種加以區別,且該性狀可加以辨認和
敘述者。
第一項所稱一致性,指一品種特性除可預期之自然變異外,個體間表現一
致者。
第一項所稱穩定性,指一品種在指定之繁殖方法下,經重覆繁殖或一特定
繁殖週期後,其主要性狀能維持不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