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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認證機構許可及查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認證機構經營認證業務,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前一年度之執行成果報告。
前項執行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最近一次經同行評估所開立與本辦法許可經營認證業務相關之不符合事項及矯正措施。
二、前一年度認證機構對驗證機構之評鑑及處置結果。
三、與經營認證業務相關之申訴紀錄及辦理情形。
四、評鑑人力之遴選、訓練、派遣及考核紀錄。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中央主管機關得就第一項執行成果報告,依第十三條規定實施查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