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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6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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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aiwan 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 以下簡稱TGAP):指農產品之產製過程,依照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模式進行生產(含初級加工及屠宰)作業,有效排除風險因素,降低環境負荷,以確保農產品安全與品質之作業規範。
二、批次:指農產品經營業者為區隔實施產銷履歷農產品之特性、產出時間、來源、生產階段、加工階段及流通階段,分別編定號碼以供識別。
三、產銷履歷追溯碼(以下簡稱追溯碼):指用以辨別不同批次產銷履歷農產品之代碼。
四、個別驗證:指由單一農產品經營業者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
五、集團驗證:指由多數農產品經營業者為成員組成集團,向驗證機構申請農產品產銷履歷驗證。集團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負責業務之規劃及控制或管理功能之總部,所有成員均應與該總部有法律或合約之關係,並採行由總部所制定、建立一致之品質管理系統,且接受總部持續追查驗及矯正之要求。
(二)所有成員生產之產品應符合申請驗證品項之產銷作業基準。
六、內部稽核:指以集團驗證方式申請驗證者,其總部為確認所有成員各項操作均符合產銷作業基準,所實施之查核工作。
七、自我查核:指申請個別驗證者或申請集團驗證者之成員,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相關產銷作業基準所為之查核,或申請集團驗證者之總部,對其各項作業是否符合自訂相關程序所為之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