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7:4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產品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驗證機構應遵守其認證規範及認證範圍,並辦理下列驗證業務:
一、依其通過認證驗證類別相關規定辦理驗證、重新評鑑及增項評鑑業務。
二、核發驗證證書予經其驗證通過者。
三、與驗證通過者簽訂書面契約。
四、配合產品產期,對經其驗證通過者實施每年至少一次之定期或不定期追蹤查驗。
五、對市售經其驗證合格農產品之相關抽查檢驗作業。
六、對經其驗證通過而未持續符合驗證基準者,依規定提出限期改正要求、增加追蹤查驗次數或終止其驗證。
七、依第十六條規定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相關驗證業務。
八、對其受理驗證案件有關之申訴、違規使用或仿冒事項之處理。
九、其他與驗證有關之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