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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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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後任人會同監交人,敘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構)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