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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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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陳報期間內,尚未陳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陳報期間,尚未陳報即將卸任者,應將前任移交案附具未陳報原因先行陳報,並辦理本任移交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