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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農業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會計室辦理下列事項:
一、單位預算之分預算有關概算、預算之編製。
二、追加減預算之編審及動支預備金之申請。
三、單位預算之分預算各項業務經費之審核與預算控制及各項採購作業之監辦。
四、分署付款憑單、收支及分錄轉帳傳票之編製。
五、分署計畫經費處理與相關規定之擬定及輔導。
六、分署歲出應付款保留之審核、申請。
七、會計報告、決算之編製。
八、農業特別收入基金分基金各項會計業務之處理。
九、公務統計報表之審核。
十、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