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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董事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主管機關為選任董事,得視長照機構法人屬性,就下列人員中,邀請適當人選,組成董事遴選小組,提供諮詢意見及協助評選董事候選人:
一、主管機關代表。
二、長照機構法人屬中央主管機關主管者,該法人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代表。
三、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長期照顧、社會福利、醫事、法學、財務、管理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
四、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以捐助財產代替出資者,其原始主要捐助人或主要出資人。
前項董事遴選小組召集人,由主管機關指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