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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
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