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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長照服務單位應於其進用之長照人員提供服務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一、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正本及其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二、長照服務單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