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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4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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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長照機構設立許可證書,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及分類。
二、地址。
三、負責人姓名。
四、業務負責人姓名。
五、設立日期。
六、服務項目。
七、服務對象。
八、其屬居家式長照機構及設有居家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並應載明服務區域。
九、其屬社區式長照機構、住宿式長照機構及設有社區式服務或機構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長照機構者,並應載明服務規模與已開放使用規模及機構總樓地板面積。
十、其他依法規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長照機構應繳納設立許可證書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該機構繳納證書費後,始得核發或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