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7 05:59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長照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證明:
一、執行業務時,為不實之記載。
二、將長照人員證明租借他人使用。
三、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