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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第 31 條
長照機構之業務負責人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符合業務負責人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