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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35 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修正條文,除第四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後十八個月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四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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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