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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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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第 30 條
製造或輸入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回收;屆期未回收者,按次連續處罰。
販賣業者違反第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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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