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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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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22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112.02.15 修正第 9 條第 2 項、第 29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3 項有關販賣菸品有同條第 1 項第 3 款情形之罰責,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營業場所不得為促銷或營利目的免費供應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