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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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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認可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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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宮頸抹片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之工作量規定如下:
(一) 合格之細胞檢驗技術員,專責抹片細胞檢驗工作,每人每年之子宮
頸抹片檢驗量上限訂為一萬件個案。
(二) 合格之細胞檢驗技術員,除抹片細胞檢驗工作外,尚兼有切片、行
政等工作,則每人每年子宮頸抹片檢驗量上限為五千件個案。
(三) 若機構內之細胞檢驗技術人員只專責閱片,並經本署委託辦理分區
輔導計畫之專家確認屬實,則年檢驗量上限值為一萬二千件個案。
(四) 單位同時從事子宮頸抹片和非婦科細胞抹片檢驗,其每名細胞檢驗
技術員每年之子宮頸抹片檢驗個案數加上二倍之非婦科細胞抹片檢
驗個案數,不得超過其年檢驗量之上限。
(五) 不具合格資格之細胞檢驗技術員的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其每
名合格的醫師,每年自行檢驗之子宮頸抹片個案數上限為二千件個
案。
(六) 每名合格的醫師,其每年負責的最大工作量訂為子宮頸抹片檢驗個
案數加上二倍之非婦科細胞抹片檢驗個案數,不得超過五萬件;醫
師如兼有組織切片診斷或門診工作者,其每年之工作量計算,則以
其實際執行細胞學診斷之時間所占的比例,加權五萬件個案所得之
結果,為其一年之細胞學工作量上限。
(七) 病理科以外之婦產科和其他科專科附設之子宮頸抹片細胞診斷室,
必須至少有一名本署認可之細胞檢驗技術員,若其負責醫師的門診
時間超過每週二‧五日,則不可收外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