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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針對不同癌症訂定治療指引,並由多專科醫療團隊提供下列整合性及持續性之癌症診療與照護:
一、心理諮商、社工、靈性照顧。
二、腫瘤護理、疼痛控制。
三、營養、衛教及藥物諮詢。
四、復健。
五、出院準備服務。
六、安寧療護或居家護理服務。
七、病友團體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