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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定期追蹤其癌症資料庫所建置之癌症個案,且對存活癌症個案之追蹤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前項追蹤間隔超過十五個月之個案定義為失聯個案,其比例應少於百分之三十,並應作成書面紀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