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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學校對罹患疾病或體格缺點之學生,應採取下列相關措施:
一、書面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做適當矯治。
二、聯繫或轉介至當地衛生醫療機關做進一步檢查、矯治或追蹤。
三、實施健康教育與輔導。
四、調整課桌椅、更換座位。
五、調適、減輕或停止學習活動。
六、適當休息或施以特別設計之教學與活動。
七、輔導轉班、轉校。
八、其他適當之醫護措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