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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5/0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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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助產士業務廣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助產士業務廣告之許可,應由登載或散布廣告之助產士填具申請書,
並檢具有關證明文件,連同廣告內容二份或樣本二份 (直轄市一份) ,送
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直轄市或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前項申請,應於三日內審查,與規定
相符後,核發廣告許可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