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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腔健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口腔健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加強推展下列對象之口腔保健措施及口腔危害因子防制:
一、老人、身心障礙者。
二、孕婦、乳幼兒、幼兒、兒童及少年。
三、口腔癌高危險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