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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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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前條第一項藥價調整之方式如下︰
一、第一大類藥品,依第十七條規定;第三大類藥品,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分別計算各品項之暫訂價格。
二、依暫訂價格分別計算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品項之整體調整額度,依各整體調整額度比例,分配超出目標值之額度。
三、前款整體調整額度,指第十七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各品項調整前支付價格與暫訂價格之差距,乘以前一年醫療費用申報數量之總和。
四、調整公式如下:
(一)Pnew=Pold-【(Pold-Ptemp)× (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調整前支付價格;屬第二十一條之品項,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品項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 :暫訂價格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品項:Pnew=總熱量×【Pold-〔(Pold-Ptemp)×(超出目標值分配後之額度/各整體調整額度)〕】
Pnew:新支付價格
Pold:為調整前之同分組分類品項每單位熱量加權平均支付價格。
Ptemp :每單位熱量暫訂價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