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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2 條
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特約醫院、診所辦理保險對象轉診,依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