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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會議之代表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期滿得續任之,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議代表由全民健康保險會遴薦推派者,於任期內失去委員身分時,得由該會重行遴選推派。
代表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出任者,若有變動,應依前條規定重新推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