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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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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議召開時,應邀下列代表出席:
一、主管機關及其所屬藥物管理機關代表各一人。
二、專家學者九人,其中具專科醫學背景者至少四人。
三、被保險人代表三人。
四、雇主代表三人。
五、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人數如下︰
(一)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各一人。
(二)台灣醫院協會一人。
(三)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社區醫院、基層診所,各二人。
前項代表應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機關代表:由該機關指派。
二、專家學者:由保險人遴選。
三、被保險人及雇主代表:由保險人洽請相關團體推薦後遴選之。
四、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由相關團體推派。
保險人得洽請相關團體,分別推派藥物提供者代表三人、病友團體代表二人,列席本會議;列席人員無表決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