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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保險人應將保險對象繳交之相片以數位方式存檔,並以覆寫方式更新保留最末一筆資料。
前項保險人持有之檔存相片,僅供保險對象申請換發或補發健保卡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