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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5 0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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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
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
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
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
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
五、提升診療資訊完整性及醫療服務品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