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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8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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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央健康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保險人提供下列格式之個人資料,其收費如下:
一、簡易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費用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六百元。
三、醫令格式:每人次收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前項收費總額,每人次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