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3 16: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保險人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之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原核定通知文件未附記理由者,其理由。
二、申請審議案件之事實上或法律上爭點及其所持見解。
三、對於申請人所主張各項爭點,逐一表示意見;其為反對意見者,並應附具理由。
四、據以作成原核定通知之證據資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