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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終止特約:
一、違反醫事法令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廢止開業執照處分。
二、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