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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因故不能執行業務逾三十日時,除已依其他法令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者外,應自逾三十日之日起十日內,報請保險人備查;備查事項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