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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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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投保單位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應按月繳納之補充保險費,應自行計算後填具繳款書,於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如有溢、短繳時,保險人得自依法應繳或已繳之保險費中逕予互為抵扣。
投保單位未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足額繳納補充保險費時,保險人得依查得之薪資所得,核定應繳納之補充保險費,並開具繳款單交投保單位依限繳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