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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中華民國榮譽國民證或義士證之人員。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所稱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指領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核發之榮民遺眷家戶代表證之人員。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