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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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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 66 條
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保險人同意特約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得申請特約為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事服務機構種類與申請特約之資格、程序、審查基
準、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
之。
前項醫事服務機構,限位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
相關大法官解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