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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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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請假期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員工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二)員工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或檢疫家屬而請防疫隔離假之期間。
(三)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之期間。
二、員工:指受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僱用從事工作獲致薪資者。
三、給付薪資金額:指薪金、俸給、工資及其他因從事工作獲致之經常性給與。但不扣除應付所得稅、保險費及工(公)會會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