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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0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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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請求權人申請補償費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致感染者之服務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第三條第一款:
(一)檢具醫院開立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診斷證明書或主管機關確認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報告。
(二)致感染者及其感染來源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基因分型(Genotying)及基因序列分析(Sequencing)等相關文件。
(三)檢具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防治工作致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證明文件,並經疾病管制署認定。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三條第二款: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所致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如前目資料已足證明者得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