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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19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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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第 11 條、第 32 條第 2 項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第 19 條條文自一百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實驗室或保存場所持有、使用、輸出入、保存或處分管制性病原、毒素,應適用本章規定。但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特定管制性毒素,且未達公告管制總量者,比照第三級危險群病原體之規定,免適用本章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