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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作業情形;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