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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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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醫療機構應訂有員工保健計畫,提供預防接種、體溫監測及胸部 X 光等必要之檢查或防疫措施;並視疫病防治需要,瞭解員工健康狀況,配合提供必要措施。
醫療機構應訂定員工暴露病人血液、體液及尖銳物品扎傷事件之預防、追蹤及處置標準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