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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4/26 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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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醫療機構及公共場所之補償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醫療機構:
(一)收容傳染病病人之醫療及膳食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額度給付。
(二)其他場地、設施或設備之損失:依指定或徵用項目及費用,核實補償。
(三)因指定或徵用致影響營運,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其與前一未被指定或徵用年同期健保總醫療費用之差額,補助期間自指定或徵用當月起至解除當月後三個月為止。
二、公共場所之徵用:參照指定、徵用當時同區域或臨近公共場所之房地租金加計二成補償。徵用期間未滿十五日者,其補償費以十五日計算;逾十五日未達三十日者,其補償費以三十日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