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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指定徵用設立檢疫隔離場所及徵調相關人員作業程序與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指定、徵用、徵調或接受檢疫者,應依下列規定,向設立機關申請補償:
一、醫療機構或公共場所: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損失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損失等資料。
二、人員:由本人或法定繼承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等資料。
三、接受檢疫者: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檢疫通知書或相關證明文件,於接受檢疫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