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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之病人、照護之醫事人員、強制隔離者及其家
屬,其人格及合法權益,應予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非經其同意,
不得對其錄音、錄影或攝影。病人無傳染之虞者,並不得拒絕其就學、就
業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